举证的期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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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规定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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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应该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应该提供的证据以及其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之内提供证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一般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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