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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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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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2 2,002 -
民法典第4条规定
民法典第4条规定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该条规定是民法典平等原则的体现,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因性别、民族、年龄、职业等受歧视,任何人适用法律也是平等的。
2021.03.05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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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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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15,340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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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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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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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其中,特别累犯触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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