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股份怎样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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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的股份的分割方式: 1.双方协商一致,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由非配偶方成为该公司股东的方式分割股份。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当事人仅能就公司的出资额补偿进行协商分割;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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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公司股权股份,离婚时应当协议处理,可以约定由一方处理全部股份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婚前或者是婚后关于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股份的分割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转让,即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二是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而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中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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