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就与他人同居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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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是禁止行为,法律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质惩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未离婚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但是鉴于取证的困难度,以及法院判定的保守性,原则上很难予以认定。 但是以下三类证据是可以利用的: 1、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妇产科门诊超声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卫生院出具的证明等,以此达到一定的证明效果。 2、与婚外异性的亲热照片和视频(最好是在不同时间点上,以证明持续性)、手机短信、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证明与他人长期同居的事实。 3、公安局接、出警工作登记表、派出所治安调解笔录、派出所询问相关人员笔录,可以证明与婚外异性多次到宾馆开房或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一夜情不同。所谓通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所谓一夜情,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媒体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的行为。不管是通奸还是一夜情,都具有临时性、偶尔性和短暂性的特点,不属于持续、稳定地同居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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