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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调解书生效之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继续起诉?

2024-11-08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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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回复

专业分析:

通常情况下,一旦劳动仲裁裁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无法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所做出的裁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裁定不公,可以在收到生效裁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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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你好,针对你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撤销的疑问,我的回答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就是签收前可以反悔,但是签收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有下列情况还是可以撤销的。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当双方当事人就纠纷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倘若决定撤回仲裁申请并随后产生后悔之情的,他们可依据当初签订的仲裁协议再次提出申请仲裁。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拥有向仲裁庭申请和解或自行协商解决的选择权。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他们也有权请求由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出具相应的裁决书,或者选择主动撤回原先提出的仲裁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又产生反悔心理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可以按照原有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换言之,即便当事人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撤回了仲裁申请,如果他们没有要求仲裁庭根据该协议做出裁决书,那么这份协议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当事人对自己的选择反悔的话,他们只能重新提起仲裁,而无法直接寻求法院利用强制措施去执行这份和解协议。但是,一旦仲裁庭出具裁决书,那么当事人就具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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