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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22-09-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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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回复

专业分析: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负有如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或填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保证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不得私占、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三)不得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四)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五)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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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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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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