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集中管辖规定是应该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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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自治区争议金额在2020万元以下(不含202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内争议金额在2020万元以上(含202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对下级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的,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第六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七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涉及、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第九条各中级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对于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越权受理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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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涉外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那会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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