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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教师的含义及其法律身份问题

2022-03-07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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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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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教师的含义及其法律身份 问题3-19:教师是指什么样的人?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里,《教师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我国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和对教师的最基本的要求。 1.教师的法定含义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在《教师法》未颁行以前,“教师”通常是对在学校中工作的人员的总称。随着《教师法》的实施,赋予了“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按照《教师法》第三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于法律上教师的概念,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教师是社会上的一类“专业人员”。这是从教师的社会职业划分上来界定“教师”的。“专业人员”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人员。“专业人员”是我国社会职业分类中的一大门类,同律师、医生、会计师等一样,教师也是一类从事专门活动的专业人员。中小学里的一般职工就不属于专业人员。第二,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与其他专业人员的根本区别所在。正如律师承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职责,医生承担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专业职责一样,教师承担着教育教学、教书育人的专业职责。中小学校里的校长、主任、会计、医务人员等也都是专业人员,但各自专业职责不同,只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才是“教师”。同时,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就不能视为教师,如一些研究人员、编辑、记者、工程技术人员等。因教学需要而承担短暂而少量的不固定教学任务的,就不是教师。 【返回】 问题3-20:教师在法律上是什么身份? 在《教师法》颁布之前,我国的教师从属于干部系列。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是把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一部分,因而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来看待。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把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其主要依据是把教育看作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教师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意志,按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教育下一代,执行的是国家公务。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把教师看作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我国长期以来把教师作为干部编制序列来定位,也含有“准公务员”性质。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3-21:教师有哪些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以下六种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表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进度、内容,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项权利可称为科学研究权。指的是: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 教师从事学术活动对于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教师的学术活动应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区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进行讲授,不能任意讲授与教学无关或超出、违背教学大纲的内容。同时,教师的学术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教师的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来进行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这项权利可称为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居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在教师范围的具体化。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民主管理权,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的体现。它表明了,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例如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体现参与管理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教职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监督学校管理工作等。但是,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适当方式方法进行参与和监督。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项权利被简称为进修培训权,是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以便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参见相关案例10】 当然,教师所享有的权利绝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六项。 作为一位公民,教师还享有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首先享有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其次,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项民主自由权利。(《宪法》第35条)(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37、38、39、40条)(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宪法》第42、43、44条)(7)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6、47条)(8)老人、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第45、48、49条)(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宪法》第50条)。 问题3-22: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教师的义务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较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同时,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一经法律确认,即具有法律规范的意义。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教育工会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包括: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作为教师,主要的任务和职责就是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为了保证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义务,1989年国务院批转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等及部委联合规定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教学工作,除抽调出来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的以外,不提倡教师个人从事第二职业,并严禁教师、学生个人经商。”(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原则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不仅要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而且担负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任务。在中小学,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应当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小学德育纲要》的规定来安排.由于太长,故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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