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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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本条规定的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1)血站不使用两家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查(2)单采血浆站不按规定对艾滋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查(3)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再检查(4)血液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造商和血液制造商的生产经过规定的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者(8个国家的生产经过规定的血液制造商和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者和生产经过规定)。供血浆者过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情况(10)采集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供血浆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假名替代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液、血浆的情况(11)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向医疗机构提供原料血浆的情况(12)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情况(13)其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违反操作规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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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存在以下情况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才立案: 1、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3、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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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新刑法对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量刑标准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时,才能构成犯罪。
2020.01.01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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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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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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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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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5,340 -
非法采集血液用于制造血液制品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非法采集、提供血液或制作、提供血液制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采集、提供的血液中含有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2)制作、提供的血液制品中含有艾滋病毒
2021-10-12 15,340 -
非法采集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非法采集、提供血液或制作、提供血液制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采集、提供的血液中含有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2)制作、提供的血液制品中含有艾滋病毒
2021-10-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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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为: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标识的数量达20000件以上,或违法所得的金额达20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
1,335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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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为: 1、非法持有苯丙胺类兴奋剂20克以上未满100克; 2、非法持有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未满一百五十千克; 3、非法持有可卡因10克以上未满
2,614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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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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