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不够支付债务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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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可见,即使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相对于企业所欠税款和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公司也应当优先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老板虚构“公司破产”的事实,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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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不够支付员工赔偿的处理有: 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照比例分配; 2、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清偿的,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不够清偿债务的,企业以全部破产财产按顺序清偿完毕之后,需要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需报送公司登记机关,之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剩余债务就不再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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