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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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含固定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和外籍员工。 关联法规: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一至三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参加人不得有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妨碍劳动争议处理等激化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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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地区所辖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简称县级,下同)和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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