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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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有: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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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回答:《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到建筑行业,主要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一般就是发包人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通的自然人显然不可以作为招标人建筑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既可以自己作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而建设方自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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