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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范围可不可以超出申报的债权

2023-08-24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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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回复

专业分析:

1、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会超过债务人的债务的范围。但在债权人与担保人对担保的范围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可以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2、另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贷款方仅仅向法院提供借条,而不能提供相关的付款凭证,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尤其是在所涉款项额度较大的情况下,妥善保存相关的付款凭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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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财产担保;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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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报的债权有哪些范围: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 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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