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开始实施的规定是哪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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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细则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实施细则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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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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