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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可以进行过户手续

2024-11-0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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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回复

专业分析:

对于非本地户口的居民欲在当地购买房屋并进行过户手续时,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在该地的居住证件。若没有此类证件,则无法顺利完成车辆过户程序。具体步骤如下所述:首先,申请人需提交清晰且真实的身份证明,若涉及委托他人协助办理,受托方还须携带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其次,申请人需提供房产权属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明资料;第三,申请人需提交由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决定,如买卖合同、遗嘱证明、继承文件、房产赠与文件等;第四,若申请人是以竞拍或招标方式购得房产,则需提供中标合同招标书以及拍卖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第五,若申请人是通过拆迁取得房产,则需提供政府颁发的相关法律文件;最后,若房产为多人共有,申请人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第六百零九条、第六百一十条和第六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而根据第六百零九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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