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与维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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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维权要点 1. 口头合同 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有些单位经常与求职者就职责、权利和利益达成口头约定,并无书面文本。毕业生很容易轻信用人单位的种种承诺,而实际就业后发现,这些“空头支票”往往难以兑现,权益受损时也常因不易取证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表现在劳动合同上,就是用人单位为了重复使用,并未与对方协商而预先拟定内容并付印的聘用合同。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可能会故意含糊其词,甚至可以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很容易在这些“模糊条款”上遭受权益损失。如果毕业生对其中条款有异议,一定要达成一致后再签字,尤其是某些量化条款应予以明确,避免出现“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之类的存在纠纷隐患的词句。即使是格式合同,也是可以更改的。 3. 生死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多见于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如“若发生意外,劳动者后果自负”、“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用以逃避单位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 4. “一边倒”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应聘方的义务以及应聘方的违约责任,而关于应聘方的权利却只字不提。如果本单位违约,则以合同中未规定相关条款为借口来逃避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在法律上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但是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一年之内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变更和撤销。 5. “两张皮”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后者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多数也是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不利于应聘者。遇到这种情况,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劳动者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②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等。 用人单位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劳动合同属于有效的法律文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看清楚所有的条款,有问题及时提出,规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写清楚,如果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法律证据。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维权要点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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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交房条件维权时可以拒绝收房,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到今年7月5日,《劳动法》已正式颁布10周年,值此五一劳动节期间,本报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教中心联合推出“劳动法规专题”,就工资、社保、劳动合同、女工权益等方面的焦点问题,分别请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专家进行解答,从5月2日至7日刊出,每天一个版刊出,敬请读者关注。到目前为止,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本市442万参保人员,包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30多万灵活就业人员。记者就百姓就医时经常遇到的几个热点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医保中心主任贾方红。参保人员看病能开几天药贾主任告诉记者,本市对定点医院给参保人员的开药做出明确规定,目的是控制医药费,防止乱开药。各定点医院必须严格遵守开药的规定。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院开药需遵守“急三慢七”的原则,即门诊开药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同时明确了出院带药为7天,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但对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参保人员可以转诊转院就医吗在本市,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可以进行转诊、转院治疗。参保患者在办理转诊手续时,需要由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到转诊医院门诊就医时必须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告知医生自己是医保病人,并使用蓝色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看病过程中,个人应先用现金交纳药品、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妥善保存就医单据和转诊证明,如果你是在职人员,当全年门诊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时,及时报送本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的部门。经医保中心审核后,会按规定将医疗费用返还给本人。若根据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只需交纳应由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均由医院记账。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就医费用能报销吗在单位负责销售工作的蒋先生问“我需要经常去外地出差。如果我在外地突然生病了,急需在当地就诊,就诊后的费用能报销吗”市医保中心回答说,只要是本市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去外地探亲期间在外地就医的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就诊过程中个人先垫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妥善保存各种就医单据,包括处方底方、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和明细单、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等。并将所有单据和相关证明上报本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部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只要符合规定,即使是在外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同样是可以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如何变更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一年后要求变更的,将个人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告知所在单位的负责医疗费用报销的部门。由单位汇总并统一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打印在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上。参保人员就可以按照个人医保手册上打印的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了。《医保手册》怎么用从5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将正式执行。根据新规定,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手册》。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手册》,不得转借、涂改、损毁《手册》。参保人员的《手册》遗失或《手册》内记录页用完,应申请补发或换发新《手册》。新规定强调,参保人员每人只应持有一本医保手册,不得以遗失为由申请多本手册,否则必须交回重新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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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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