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对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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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2、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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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开发养老设施,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建筑设计规范如下: 1、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这其中,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是市场化养老机
2020.07.20 1,516 -
城市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中规定设计使用年限:支路宜为10-15年”;这是对道路整体而言的,城市道路不光有路面,还有路基、及路基构造物,这里是泛指。《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中规定设计基准期“沥青支路路面10年
2020.07.24 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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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2022-09-11 15,340 -
南京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保护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09-11 15,340 -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2022-09-11 15,340 -
南京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2022-09-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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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规定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
6,015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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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专业分包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需要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或者在合同中没约定分包但经过发包人同意。第二个条件是,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能是主要工作。因为发包人
3,419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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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样处理
无效的工程施工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以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应该及时予以支持;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且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般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形分别处
1,339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