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孩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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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的,其子女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法律规定,对于还在服役的军人,两周岁以下正常情况下都是跟母亲生活。若母亲身有隐疾,且不方便,可跟父亲生活;女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则父亲可要求其子女跟自己生活;因为个别原因,无法跟随母亲的。双方还可进行协议子女跟谁,且决定若对子女无不利,法院可批准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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