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机动车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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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从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无牌无证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依法扣留;对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一律按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理;对驾驶人和乘坐儿童不戴头盔、走快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载人等重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予以严惩。因此,律师建议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和乘坐儿童要遵守法规,一方面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也避免受到处罚。
2018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简称“新国标”),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2019年4月15日后,“旧国标”电动车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对消费者已购买或正使用的超标非机动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已备案登记的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未备案登记的车辆,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后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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