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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承包人去世后,经过多长时间以后,其家庭成员可否继承

2022-02-27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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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7回复

专业分析: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某一特定的农民。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不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户仍然存在,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才发生继承的问题。林地承包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特殊林地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依据林地承包合同的长期性,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死亡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允许承包方的继承人享有继续承包权,会损害承包方基于合同履行取得的收益,不利于鼓励林地承包经营形式。确定林地承包中继承人继续承包权,一方面可以维护林地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鼓励林地承包,同时可以保护林地承包人的利益,减少矛盾,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如果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承发包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承包合同关系结束后,涉及的只是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林地上尚存财产的处理问题不涉及继续履行合同。马立诚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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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的继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继承人不愿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时,可以由发包方或者其他继续承包该片林地的人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2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承,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由于林地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风险大、收益慢,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承,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承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林地承包也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这种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如果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由于林地并非任何人都能或愿意继承,一旦发生其继承人不愿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时,承包人投入到林地中的资金和劳动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条指出,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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