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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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拆迁公告是政府部门拆迁的权力来源之一。拆迁公告的目的是将拆迁批准文件送达被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在这里正式开始拆迁。被拆迁人有权在拆迁批告之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拆迁公告作出后,应当给予全部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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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拆迁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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