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的羁押期间, 自然条件。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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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特别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逸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期限届满,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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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对于重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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