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的税收惩罚性损失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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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最典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但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鉴于开发商相对处于强势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具体情况包括几种: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三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第四,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第五,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这五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解除,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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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不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如果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故意将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对当事人隐瞒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最典型的体现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但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鉴于开发商相对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具体情况包括几种: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第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此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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