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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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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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375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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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462 -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
对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内容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等。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2020.01.22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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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15,340 -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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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15,340 -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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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5,340 -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越批准范围营运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三
2022-09-0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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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罚款
密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罚款如下: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
6,365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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