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管公房租赁合同有哪些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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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二、自管公房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三、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四、公房和商品房的售房机制不同,所以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房和房地产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购买公房的对象是有限制的,但在市场上购置商品住房的对象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工攻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而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的消费者基本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只要有住房消费的需求,又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任意选购商品住房。 2、房改售房的公房价格是受政府控制的,而市场上商品住房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 3、国家对职工购买房改公房的面积有所控制,但职工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时,在面积上是没有限制的。对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有一定的限制,且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国家对职工购买房改公房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房,则没有政府的优惠政策。 5、购买公房后上市出售的收入分配是有限制的,而购买商品房则拥有完全产权,上市出售归个人所有。公房上市的收入分配各地规定差异很大,但总的原则是要给国家上缴一部分土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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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买卖不破租赁。私有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相较于第三人有权优先承租,租赁期内买卖交易时,承租人一并有权优先购买,承租人不与购买的可以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可以防止双方当事人违约。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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