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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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第3页共37页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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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劳动报酬。 第七、社会保险。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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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哪些条款是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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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定的必备条款内容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地点; (五)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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