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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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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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仍在诊断、观察期的;员工患病或者因工伤仍在医疗期内的;女员工处在三期内的等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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