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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主要有什么不同

2024-09-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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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回复

专业分析: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不同有: 1、成立时间不同。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清算组成立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2、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公司股东;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可以是1人,且是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3、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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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上的概念,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比较广泛,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等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均叫清算组。但清算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来的清算组为管理人。在我国,根据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称为“清算组”,而2020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改称为“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第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担任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却没有对清算组成员做出积极或消极条件的规定。 第三,法律责任:管理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由于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政府部门临时指定,其参与清算工作是不领取报酬的,故难以追究其责任。 第四,独立性: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而独立性较强。而清算组的体制、人员来源决定其首先向地方政府负责,受到行政干预较大,独立性不强。 第五,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而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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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并不是必须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是指公司依法解散后,由特定人员组成的,依法处理公司清算事务的组织。而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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