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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车位使用权出售给业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24-11-1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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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11-12回复

专业分析:

在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中,大致存在以下三类不同类型的车位:享有产权的车位、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车位以及无产权车位。其中,拥有产权的车位最为直接明了,产权归属明确,即产权在何人名下,便属何人所有;其次为人防车位,这类车位的产权通常属于政府,但开发商有权对其进行经营与管理(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此类车位的投资及管理使用的责任方存在争议,究竟应由开发商承担还是业主承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在和平时期由投资者负责使用与管理,收益亦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开发商在购置土地使用权后所投入的资金,已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交给全体业主,故此,基于人防工程改造而来的车库收益也理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最后一类车位则较为复杂,需结合相关规划以及开发商的建筑安装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然而从立法的整体趋势来看,此类车位被普遍视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的财产,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的胜诉率正逐渐提高。至于开发商与物业收取费用的合法性问题,若涉及到人防工程,其合法性主要源于人防部门的授权,人防部门认可开发商作为投资人的身份,并在非战争时期赋予开发商对该类车位的经营权,开发商则需向人防部门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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