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发现漏罪由谁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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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笔者同志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处理办法,而缓刑是对判处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不是针对判处缓刑的人的。如果漏罪情节较为严重,需判实刑,试间实刑与缓刑如何并罚。如果两罪并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又怎能适用缓刑。如果撤销缓刑又与上述刑法第七十条不合。而判处缓刑又发现漏罪的人,应该说,他的坦白交代是不老实的,对这种人是不是适宜判处缓刑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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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进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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