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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2022-10-1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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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回复

专业分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或监视居住。 4、这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并没有资格无期限的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在指定的场所当中,侦查也不是只局限于公安机关在立案以后没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这段期间,在抓捕以后还要继续侦查的,一直到案件的移送完成才代表着侦察机结束。那么,侦查羁押期限当然也要遵守刑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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