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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注意事项

2022-02-27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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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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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注意事项:认真做好答辩、举证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准备。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了“面子”好看,为了“正面宣传”,专挑一些胜诉把握比较大的案件。在准备应诉答辩过程中,不认真对待,甚至完全依赖具体执法人员和律师,结果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法院的提问,无法准确回答,临阵慌乱,进退失据。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认真准备出庭应诉,是保证庭审成功的基本条件。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是被告,是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维护法庭秩序。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倚仗自己的级别和身份,出现不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言行。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被告,应当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准许,不得随意发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回答问题应当有理有利有节,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发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图的质疑。敢于辩论、敢于化解矛盾。目前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对案情不熟,或者担心说错话、表错态而承担责任,庭审过程中不敢发言,不敢与对方当事人辩论沟通,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须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代表,必须敢于化解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对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既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对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谨慎表态,慎重处理。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调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本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自觉予以尊重;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应当依法、认真予以回应。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并引以为戒;对人民法院因行政机关既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又无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零出庭”现象而作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时回复处理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出的公告,行政机关应当正确看待,正确理解其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注意总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验和教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优良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既无域外法律可以照搬,也无域外实践可以借鉴。因此,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总结出庭应诉的经验,认真总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通过这项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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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涵义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注意: 1、从涵义中可知,仅限于在诉讼程序中。 2、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 3、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为被告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应工作人员范围划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国具体行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2、行政公益诉讼; 3、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五、共同被告案件出庭负责人的确定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六、减轻多次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担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 七、可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的情形 考虑到作为分管工作的负责人存在变动等原因,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庭审前申请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且不影响正常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八、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方式 1、人民法院在向行政机关送达的权利义务告书中,应当一并告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事项。 2、人民法院通知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在出庭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负责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九、对负责人以及相应工作人员的身份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渡出庭应诉负责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 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或者未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应诉。 十、负责人不能出庭正当理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4、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十一、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理由的审查 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十二、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申请延期开庭 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十三、负责人出庭应当履行的义务 1、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 2、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发辫、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确保“出庭又出声”。 3、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充分发挥负责人的决策作用,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十四、保障负责人履行出庭义务 1、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以侮辱。谩骂、威胁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2、原告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载明,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十五、未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义务的处理 1、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2、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3、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的; 4、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十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公开情形 1、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 2、可以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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