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3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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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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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律师应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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