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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代为清偿适用什么条件

2024-09-0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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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回复

专业分析: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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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对于这一点,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偿人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未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才构成代为清偿。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代为清偿适用什么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代为清偿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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