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外出受伤请求请假,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免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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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住院病人请假外出受伤,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告知和劝阻等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法院的判案结果并不一致。 对于病人请假外出受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是病人外出受到的伤害是否与疾病相关;二是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审核、告知、劝阻和注意义务。 首先,要看病人外出受到伤害是否与疾病相关。如果病人的伤害与疾病无关,如交通事故等完全由外力所致,在医疗机构已经尽到相应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医疗机构不应承担病人外出损害的责任。 其次,如果病人的伤害与疾病相关,如有过自杀倾向、精神异常或情绪低落的重症病人,产生的自我伤害等,则要看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尽到了上述义务,病人仍执意出院的,则医疗机构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的相关义务 医疗机构承担的主要是诊疗义务,但同时,类似于宾馆、酒店等服务经营场所,医疗机构还承担了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及医患之间信息获取的差异,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应尽到以下四种义务: 1、审核义务。医疗机构对病人外出申请的审核分为两种情况: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病人在意识清醒、自由意志下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即应做出相应的审核;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或同意。 2、告知义务。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及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不一定完全知晓。对此,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病人病情及外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等。如果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3、劝阻义务。对病人外出的请求,医疗机构审核发现不宜外出时,应及时劝阻病人,明确告知病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其病情不适宜外出。 4、注意义务。即对病人外出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医方应确定病人已及时与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联系,告知外出情况。否则,医方应及时联系,告知病人外出情况;如果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医方应通知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且由他们陪同外出;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上述义务,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中义务的范畴。根据民法相关理论,附随义务是一种附随于主、从给付义务的补充性义务,包括照顾、通知、协助、注意等义务,根据产生时间不同,可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伴随于债的履行过程中,或后契约义务。附随义务维护他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利益全面协调功能,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上述义务,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诊疗义务的实现,也是对病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具有利益协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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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院病人请假外出受伤医疗机构是否免责问题,目前并无相关明文规定。实务中,在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告知和劝阻等相关义务的前提下,法院的判案结果也不尽相同。 病人请假外出受伤,医疗机构是否免责 对此问题,要分两个层次来分析:一是病人外出受到的伤害是否与疾病相关;二是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上述审核、告知、劝阻和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首先,要看病人外出受到伤害是否与疾病相关。如果病人的伤害与疾病无关,如交通事故等完全由外力所致,在尽到相应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医疗机构不应承担病人外出损害的责任; 其次,如果病人的伤害与疾病相关,如有过自杀倾向、精神异常或情绪低落的重症病人,产生的自我伤害等,则要看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上述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尽到上述义务,病人仍执意出院的,则医疗机构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医疗机构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承担的相关义务 毋庸置疑,医疗机构承担的主要是诊疗义务。但同时,类似于宾馆、酒店等服务经营场所,医疗机构还承担了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及医患之间信息获取的差异,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应尽到以下四种义务: 1、审核义务。医疗机构对病人外出申请的审核分为两种情况: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病人在意识清醒、自由意志下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即应做出相应的审核;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或同意。 2、告知义务。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及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不一定完全知晓。对此,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病人病情及外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等。如果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3、劝阻义务。对病人外出的请求,医疗机构审核发现不宜外出时,应及时劝阻病人,明确告知病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其病情不适宜外出。 4、注意义务。即对病人外出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医方应确定病人已及时与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联系,告知外出情况。否则,医方应及时联系,告知病人外出情况;如果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医方应通知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且由他们陪同外出;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医疗机构的上述义务,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中义务的范畴。根据民法相关理论,附随义务是一种附随于主、从给付义务的补充性义务,包括照顾、通知、协助、注意等义务,根据产生时间不同,可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伴随于债的履行过程中,或后契约义务。附随义务维护他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利益全面协调功能,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上述义务,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诊疗义务的实现,也是对病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具有利益协调功能。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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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诊疗中受伤医疗不用承担责任有哪些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履行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和治疗。 在前款的第一种情况下
2022.04.14 309 -
什么情形医疗机构免责?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患者人身权益受损的; 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2022.07.10 33 -
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担责
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担责,要按实际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只要医疗机构履行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拒绝接受治疗,造成人身伤害,此时医疗机构对结果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虽然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
2022.04.13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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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患患意外伤害的,患者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医疗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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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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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2022-02-05 15,340 -
医疗机构免责的前提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2022-08-2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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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责任
以下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
2,023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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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机构有哪些
申请专利的机构如下:1、国防专利代理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也可以代理社会上的专利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2、涉外专利代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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