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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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机构确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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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的前提: 一、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二、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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