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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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合并审理中,受诉法院是否具备全部管辖权以及这些案件是否需要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这是进行合并审理的基本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众多合并案件中的任何一项缺乏管辖权,那么不应考虑进行合并审理。 其次,受诉法院本身对合并的所有案件也拥有选择管辖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合并审理。至于诉讼程序方面,这里主要涉及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两种类型。只有当合并的几个案件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范畴时,才能够进行合并审理。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几个诉讼标的是否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还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都可以考虑进行合并审理。 再者,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性的诉讼标的也是合并审理的一种可能情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若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其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同时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其相关联的诉讼标的,那么同样可以考虑进行合并审理。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滥用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可能被当事人利用来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甚至可能导致以非对非、消极应对纠纷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出现。 对于合并审理的条件,我们需要进行适当的限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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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自诉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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