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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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以下案件应予受理: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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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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