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可否不经过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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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不可以不经过前置程序。 因为股东代表之诉的条件是: 1、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内部救济手段已经穷尽;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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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房贷是婚后产生的,可以协商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而且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又称公司内部救济穷竭,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请求责令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前置程序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如果是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监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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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为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 1、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起诉; 2、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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