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几次为无固定合同,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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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签订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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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两次之后就会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下列情况,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没有任何过错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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