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离婚案件如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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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主要根据军婚双方的身份确定,具体规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三、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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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与一般的离婚案件管辖相类似,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处理,即由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的住所地为军队单位所在地,或有被派出现役军人一年以上的,以该派出地为经常居住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军事法院也有管辖权。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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