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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情形下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2022-03-03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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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回复

专业分析:

结果情形下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它是两个首尾连接的必然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如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如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发生在两个必然因果环节发生联系的情况下,即第一个原因在引起一个必然结果的过程中或引起后,又偶然与另一原因相交叉或相衔接,又引起另一结果发生。是由偶然因果关系连接两个必然因果关系,是由一个“偶然”将两个“必然”联系在一起形成的因果关系链。第二,次要性。最后结果发生的根据存在于后来出现的原因之中,也就是说,后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后原因而不是前原因。否则前原因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了。但是,先前的原因也是最后结果的发生所必不可少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前原因决定发展的趋势,后原因改变了发展方向,如果前原因前结果与后结果没有紧密的联系,则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这种作用关系也不可能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充其量只是一个客观联系的一般条件。将前因理解为后果的次要原因更为妥当。第三,复杂性。社会现象或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内在联系,有的是外表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因果关系大多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在抽取特定环节时必须多方考察。偶然因果关系经人为的简化和孤立加以考察,它至少有三个因果关系链,一个偶然因果关系链和两个必然因果关系链,在每个关系链中又可能存在多因或多果或多因多果同时存在的情形。在多因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地要区分主要次要原因,这都使得因果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加大了考察分析因果关系的难度。试举例说明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如甲骑车将乙撞倒在马路上,恰巧丙驾驶汽车而将乙扎死。该案例中乙因为被甲车撞而倒地,甲的行为与乙的倒地有必然因果关系;乙被丙开的车碾压而死,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但乙倒地时丙正好开车过来则具有偶然性,因为乙倒地与丙的车开来的联系是不稳定的,并非乙倒地车肯定就来,或者是车来前乙必然倒地。一个被撞倒在马路上的人不是必然要被过往车辆碾压,但在马路上随时都有车通行,一个突然倒地的人被车碾压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在马路上突然倒地与被车碾压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由此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偶然因果关系。关系链是:甲撞乙-乙倒地-车扎倒地乙-乙死亡。四个现象分别是前因、前果、后因、后果。甲撞乙与乙死亡之间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又如上例中,若甲被撞倒在车流很密的高速公路上,被来不及刹车的数辆汽车扎死。此种情形下,即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为此时甲必然要被车辆扎死,特别是行为人故意利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来杀人时,更应认定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依据,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要被追究责任,否则,犯罪构成就是一要件而不是多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当然更是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一律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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