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需注意哪些问题?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适用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需注意的问题:(一)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一,适用这条法律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现行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都规定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受行政处罚,只有不到20%的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后果在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方面都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只要有非法行医行为就应处罚,不能因为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而不予行政处罚。更重要是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受损害时,非法行医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触犯了刑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对危害后果的理解:往往卫生执法人员查处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时,用未造成食物中毒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只要当事人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已发生就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害,也就是已有危害后果。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对于那些要求以一定后果为处罚前提的违法行为来说,当事人是否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危害性的大小,从而对适用行政处罚的具体幅度也有着重要意义。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或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适用“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关键是看当事人有无主动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行为是经行政机关责令采取的,就不能依照本条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减轻处罚多数是针对罚款幅度方面的减轻,要将处罚种类减掉不罚,必须在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自行决定行政处罚。如: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从轻处罚应当在几种处罚种类种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处罚幅度种选择则较低档幅度。法律规范如规定下限的,所实施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不得低于法定下限。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例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仅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三)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出法定范围的从重处罚即成为加重处罚,法律未规定可以加重处罚而加重处罚,属违法行为。加重处罚是高于法定最严厉的处罚种类或者最高幅度的处罚,这只在我国刑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中对加重处罚没有规定,因此,任何超出法定幅度上限的行政处罚都是违法的。必须注意的是: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非法行医的处罚中,当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就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情节严重”,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四)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五)此外,目前较为普遍的方法是“中间线分割法”。即将某一处罚幅度内最高额罚款数额与最低额罚款数额平均分割,以该分割点数额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额以上为从轻处罚的幅度,持相似观点的还有三等份分割法。学者认为“中间线或三等份分割法”不尽合理,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应当根据具体的行政违法情节、性质、危害结果等因素量罚。笔者认为正确地适用从轻处罚的方法是先抛开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拟行政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轻情节,作出比拟处罚幅度低的行政处罚。(六)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中需注意的问题:一是案卷材料中应有必要的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二是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适用从轻处罚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确定同从重处罚。 2、从轻处罚既可以是在多个刑种中判处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在有期限的幅度之内判处较短的刑期。 3、从轻处罚是指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因此,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也不能认为只有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之下判刑才是从轻处罚。
决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
适用从轻处罚要注意哪些问题
1、从轻处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基础上从轻; 2、从轻处罚既可以是在多个刑种中判处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在有期限的幅度之内判处较短的刑期; 3、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
2020.09.17 127 -
适用从轻处罚要注意哪些问题
适用从轻处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适用于被告人犯罪的法定刑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同从重处罚; 2、从轻处罚既可以在多种刑种中判处较轻刑种,也可以在有期限内判处较短刑期; 3、从轻处罚是指比没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处罚的
2022.04.14 210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
2020.10.06 435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
2021-12-15 15,340 -
适用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
2022-05-24 15,340 -
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怎么样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2022-06-30 15,340 -
适用从轻处罚要注意的问题应有哪些
适用从轻处罚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从轻处罚的,在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基础上同从重处罚。 2、从轻处罚既可以是在多个刑种中判处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在有期限的幅度之内判处较短的刑期。 3、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
2022-06-28 15,340
-
00:47
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周岁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具体如下:对于犯罪时已满75周岁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从宽规则有所不同。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5周岁以上的老人,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情况下都会投入监狱服
4,984 2022.04.18 -
01:13
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故意杀人后的,如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可以从轻处罚,反之则不可以从轻处罚。故意杀人罪之后是否会从轻处理,还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决定,因为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杀人,其情节是非常严
2,378 2022.04.17 -
01:27
从轻处罚要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刑法对从轻处罚有多项规定,具体来说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可以从轻,另一种是应当从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主要包括:1、责任能力不足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2、造成法益侵害不足的未遂犯;3、造
794 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