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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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表现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3、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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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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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被界定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执行生效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客体是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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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犯罪构成一般会被界定为: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执行生效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客体是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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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要件应当包括: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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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如何处罚
1、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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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为: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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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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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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