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管辖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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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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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委托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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