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作出前,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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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作出前,因生产或者生活的迫切需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立即实施或者停止某一行为。 对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0、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的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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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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