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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法院办理的案件有哪些

2021-11-15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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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回复

专业分析:

以下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补充了以下特殊情况:一是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名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被告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的,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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