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分立追回被执行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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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之规定,企业在进行分立时,必须设计资产与债务的分担方案,由各个分立公司承担,而且上述方案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分立若干子公司时,债务可以按资产分配的比例一起量化到各子公司。但是国企改制也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改制前的国有企业如果既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受《公司法》的约束;另一方面,国企的债务问题也存在特殊性(比如也很多负债并不是经营性负债,主要债务人为国有银行等),因此也有很多国企在改制中采取债务剥离或由改制后母公司统一承担的方式。因此,国企改制中的资产、债务处理问题比较特殊,而且个性化也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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