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的具体金额和种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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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中,“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指的是“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得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载明。 一、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由于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也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民法典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在我国民法典中,“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同时,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 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此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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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被担保有哪些数额和种类 我国《民法典》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一、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 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民法典》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民法典》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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