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具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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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利润或者避免损失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二)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三)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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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条件有: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主观上为故意。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包括: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侵害的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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